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0月31日消息,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第346号),涉及贵州益丰林酒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第346号
当事人:贵州益丰林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15MA6EDDGF1N;
住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2-S01栋2层78号;
经营者:李维;
身份证号码:522130********527X;
2022年9月14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2-S01栋2层78号,“贵州益丰林酒业有限公司”购买到生产日期:2022.6.19.保质期:60天,已超过保质期12天的湘潭铺子槟榔1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同日,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9月18日对李维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已超过保质期湘潭铺子槟榔,进价17元/包,销售价20元/包,货值金额20元,获利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2-S01栋2层78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经营者提供的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2-S01栋2层78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减免申请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身存在的困难情况。
以上证据:需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均已签名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市监罚告﹝2022﹞03-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