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31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351号),涉及贵州今相伴酒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351号
当事人:贵州今相伴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L1F9597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1号楼2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涂仕平
身份证号码:522224********3217
联系电话:187****0680
2022年9月8日,我局从12315平台上接到了1起举报,投诉内容为:当事人在“拼 多 多”网上店内详情页面宣传“选用本地红缨子糯高粱与名酒相同配方”广告词中使用了“与名酒相同配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8月开始在“拼 多 多”网络平台店内详情页面宣传“选用本地红缨子糯高粱与名酒相同配方”广告词中使用了“与名酒相同配方”,共销售8单,案值金额14888元。广告制作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广告设计、宣传费用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涂仕平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拼 多 多”店内详情页面宣传使用了“与名酒相同配方”,广告设计宣传内容等情况。
2.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与名酒相同配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贵州今相伴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壹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
4.当事人提供的涂仕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投诉人徐长恒提供的举报单壹份,证明投诉人投诉的事实、理由、经过等内容;
6.网络截图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涂仕平的见证下,用手机APP打开拼 多 多店铺链接看到的广告宣传“与名酒相同配方”的事实。
7.白酒食品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没有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8.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2022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观市监行告字[2022]03-3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较小,且在本案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使得本案顺利调查结案,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