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27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356号),涉及贵阳观山湖车记政欣便利店。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356号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车记政欣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520115MA6DR81L7C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6,7-A06栋S06-1单元1层9号
经营者:车连方
身份证号码:522423********9319
联系电话:135****2584
2022年9月4日我局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6,7-A06栋S06-1单元1层9号的贵阳观山湖车记政欣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的“精制槟郎(咖啡槟郎)”及“达利园品质餐包”已超过保质期,并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于2022年9月14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1.精制槟郎(咖啡槟郎),2包,净含量:22g,生产日期:2022年6月21日,保质期:60天,进价17元,售价:20元/包;
2.达利园品质餐包,3包,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60天,进价1.7元,售价:2元/包;
货值金额共计46元,其中已销售1包精制槟郎(咖啡槟郎)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便利店负责人车连方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精制槟郎(咖啡槟郎)”及“达利园品质餐包”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3.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6,7-A06栋S06-1单元1层9号的贵阳观山湖车记政欣便利店的销售区域现场检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贵阳观山湖车记政欣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经营者车连方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2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2]03-3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本案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使得本案顺利调查结案。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 )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整(¥5003.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