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陶瓷工作室涉嫌在广告中使用极限用语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陶瓷工作室在抖音平台店铺经营的某款瓷杯标题有“送人最佳选择”字眼。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调查,该个体户之前没有行政处罚记录,违法持续时间短,涉案商品价格为19.9元,销售量为454件,利润不高。“送人最佳选择”中“最佳”并不是形容商品自身,带有商家一定的主观性,现实中消费者送礼往往会考虑诸如价格、功能等很多方面,故此处使用“最佳”对消费者误导作用有限。该个体户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已改正错误。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七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中的“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经综合考虑,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典型案例二: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新都某陶瓷工作室涉出店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新都某陶瓷工作室出店经营,擅自将其陶瓷胚胎放置在店外晾晒,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按照《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将其经营物品收进店内,自愿签署《“首违轻微免罚”提醒告知书》,并表示今后不再出店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