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食处罚〔2022〕203号),涉及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食处罚〔2022〕203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JBXP7G
营业场所:贵港市港北区兴港副食城副食部第65号摊位
经营者:宋胜辉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2022年3月25日,本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对问题食醋协助查处的函》称,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已对清徐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立案侦查。并已查实,清徐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1日食醋新国标实施后,生产的所有品牌、批次食醋均为冰醋酸勾兑,已查明部分问题食品销往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兴港副食城65号。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函后,于2022年3月26日对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及其仓库(仓库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南斗小区港大仓库A10)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仓库内堆放有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3个品种共计379箱19瓶,其中①“山西陈醋3年陈酿”173箱19瓶(420ml×20瓶/箱),瓶身标示有“品名:山西陈醋(酿造食醋)、净含量:420ml、配料:生活饮用水、高粱、玉米、大麦、豌豆、麸皮、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总酸≥3.50g/100ml,执行标准:GB/T18187(固态发酵)、生产许可证号:SC10314012111854、生产日期:2021/12/08、保质期: 5年、生产商: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等内容;②“老陈醋5年陈酿”189箱(420ml×20瓶/箱),瓶身标示有“品名:老陈醋(酿造食醋)、净含量:420ml、配料:生活饮用水、高粱、玉米、大麦、豌豆、麸皮、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总酸≥4.50g/100ml,执行标准:GB/T18187(固态发酵)、生产许可证号:SC10314012111854、生产日期:2021/12/08、保质期:5年、生产商: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等内容;③“6°老陈醋十年陈酿”17箱(500ml×12瓶/箱),瓶身标示有“品名:老陈醋(酿造食醋)、净含量:500ml、配料:生活饮用水、高粱、玉米、大麦、豌豆、麸皮、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焦糖色)总酸≥6.0g/100ml,执行标准:GB/T18187(固态发酵)、生产许可证号:SC10314012111854、生产日期:2021/12/08、保质期:5年、生产商: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第一款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协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查明,在2019年12月21日食醋新国标实施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2021年3月7日、2021年12月8日先后三次从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厂家为“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的陈醋,以3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山西陈醋3年陈酿”900箱,以32元/箱购进了“老陈醋5年陈酿”495箱,以48元/箱价格购进了6°老陈醋十年陈酿”142箱,以38元/箱购进了“老陈醋5L×4瓶/箱”30箱。其中2020年6月12日购进了“山西陈醋3年陈酿”350箱、“老陈醋5年陈酿”80箱、“6°老陈醋十年陈酿”50箱,“老陈醋5L×4瓶/箱”30箱,购进货款为16600元;2021年3月7日购进了“山西陈醋3年陈酿”300箱、“老陈醋5年陈酿”150箱、“6°老陈醋十年陈酿”50箱,购进货款为16200元;2021年12月8日购进“山西陈醋3年陈酿”250箱、“老陈醋5年陈酿”265箱、“6°老陈醋十年陈酿”42箱,购进货款为17996元。综上,当事人三次购进陈醋合计1567箱,购进货款合计50796元。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厂家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查验索取涉案陈醋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再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6月14日至今对外销售生产厂家为“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的陈醋共1157箱1瓶,其中以销售单价50元/箱的价格实际销售了“山西陈醋3年陈酿”726箱1瓶,销售所得36302.5元;以销售单价65元/箱价格实际销售了“老陈醋5年陈酿”306箱,销售所得19890元;以销售单价96元/箱价格实际销售了“6°老陈醋十年陈酿”125箱,销售所得12000元,规格为“老陈醋5L×4瓶/箱”的30箱陈醋因销量不好并未对外销售,已自行使用。三个品种销售所得合计为68192.5元,被本局扣押的陈醋379箱19瓶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2614.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货值金额共计91947元,扣除已销售陈醋的购进成本37573.5元,获利3061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主动开展了召回工作,共召回了已销售的涉案陈醋129箱25瓶,按销售价格将货款退回给被召回的商铺,召回的陈醋扣除购进成本后利润为3448.15元。综上,实际违法所得为30619-3448.15=27170.85元。
本局去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涉案陈醋是否为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用冰醋酸勾兑生产的产品及是否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作为认定依据作出协查请求。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20日对涉案陈醋进行抽检并送检。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问题食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函称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销往当事人的食醋产品中乙酸甲基的稳定氢同位素比值大于-240‰,是冰乙酸稀释产品假冒食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JBXP7G)复印件1份,负责人宋胜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问题食醋协助调查的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对问题食醋协助查处的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2022年3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并制作的照片5张;2022年3月26日、3月30日、4月14日、8月25日对宋胜辉的《询问笔录》各1份,2020年6月12日、2021年3月7日、2021年12月8日系统入库情况、采购票据及转账记录各一份,涉案陈醋系统导出销售台账“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420ml3年山西晋叔坊陈醋销售单”“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420ml5年山西晋叔坊陈醋销售单”“贵港市港北区胜旺食品经营部500ml6°山西亚捷丽十年老陈醋销售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客观事实及销售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JBXP7G)复印件1份,2022年3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管辖权的事实。
5.3月30日、4月14日、9月8日对宋胜辉的《询问笔录》各1份,9月2日对下游商家贵港市港北区十足百货超市东森店的《询问笔录》、9月6日对下游商家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佰伟日用品店的《询问笔录》、9月7日对下游商家贵港市港南区万家欢日用百货店的《询问笔录》各1份,《晋叔坊山西陈醋退货明细》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1号)、《财物清单》(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陈醋采取召回措施、情况以及对下游商家核实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号)、《财物清单》(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1号)、《财物清单》(贵市监食强制〔2022〕20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贵市监延强〔2022〕203号)及《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贵市监延强〔2022〕20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解强〔2022〕203号)及《送达回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解强〔2022〕20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证据保存、采取扣押措施及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程序规定。
7.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山西亚捷丽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厂家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但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陈醋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和查验的义务的客观事实。
8.本局发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问题食醋相关情况的函》1份,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抽样送检记录》及警官证复印件1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关于对问题食醋有关情况说明的函》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陈醋均为冰乙酸稀释勾兑。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在经营者宋胜辉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询问调查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宋胜辉在相关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2年9月2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食告〔2022〕203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视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购进涉案陈醋时未履行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货值金额为91947元,违法所得为27170.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已经向下游店铺召回涉案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但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着必要性与可行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购进涉案陈醋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陈醋508箱44瓶,货值30264.75元;
3.没收违法所得27170.85元。
4.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170.8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48号)504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