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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岗海关关于长沙市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KF"商标权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27 12:43: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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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深圳海关网站2022年9月23日消息,笋岗海关发布关于长沙市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KF"商标权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笋关知罚字﹝2022﹞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笋关知罚字﹝2022﹞0007号

当事人:长沙市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4 栋3层8348房(中部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詹汉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T11QH3E

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笋岗海关申报出口滚珠轴承一批,报关单号:530620220060337531,目的地:新加坡。笋岗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滚珠轴承实际为SKF牌,型号为6319-2Z/C3,共3864套。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5222.39元。

权利人SKF公司认为上述标有“SKF”注册商标的滚珠轴承3864套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KF及图形”和“SKF”商标权(备案号:T2018-69372和T2021-105337),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带有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解释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97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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