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典型案例:某食杂店未悬照处罚案

2022-09-16 10:3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双鸭山市逸夫小学西侧的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杂店经营场所内没有悬挂营业执照。

二、处理结果

某食杂店没有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某食杂店的营业执照是为了完成年报工作,让其朋友拿去帮助填写年报,没有及时送回,经营者当场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送回,并承诺悬挂于店内显著位置。依据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承接落实执行<黑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公示本系统免罚轻罚清单》及《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指出某食杂店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不对该食杂店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1、案情分析

对于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普遍存在,有时是因为货物遮盖,或者因悬挂不牢掉落,拿营业执照原件办理相关事项等都容易引起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2、适用说明

按照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承接落实执行<黑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公示本系统免罚轻罚清单》及《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对于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即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某食杂店由于能够第一时间将营业执照取回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因此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指导意义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要求,制定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问题专项工作方案,并依据黑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内容制定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既符合营商环境的需要,也解决了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需求。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王云海)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质量守护“四特精神”耀江淮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坚持创 ...

  •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严格履职尽责主动作 ...

  • 质量安徽 如椽巨笔写华章

  • 江苏常州经开区举行数字电竞峰会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