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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安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被处罚

2022-09-08 18:02: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上海欣安医院有限公司因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悉,2022年6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欣安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见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有6盒依巴斯汀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503;生产企业:杭州仟源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110;规格:7片*2板装;有效期至:2022年5月17日),另查见药房配药区有 1 盒已拆零的上述同批次药品,尚剩余11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药品使用记录显示,自2022年5月17日之后,上述药品共使用了 2盒及拆零3片。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该局依法对上述劣药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沪市监嘉处〔2022〕142022001200 号)显示,当事人系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从事医疗服务,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18日当事人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次依巴斯汀片,共计购入20盒,并于当日验收合格入库。上述药品主要用于当事人门诊用药及住院用药。2022年5月17日上述批次依巴斯汀片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5月21日、2022年5月25日在门诊用药使用上述药品各1盒(共计2盒)。2022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住院用药使用上述药品各1片(共计3片)。至2022年6月21日案发,当事人尚库存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依巴斯汀片共计6盒及拆零11片。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依巴斯汀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40503;生产企业:杭州仟源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110;规格:7片*2板装;有效期至:2022年5月17日)6盒及拆零11片;没收违法所得68.29元;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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