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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思德生物科技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2-09-08 18:00: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青处〔2022〕292022000392号)显示,上海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悉,上海瑞思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主要通过某猫平台网店悦容朵颜旗舰店销售“悦容朵颜”品牌的化妆品。2021年5月,当事人在上述店铺上架了标题是“悦容朵颜祛痘印痘坑粉刺黑头青春痘淡化痘印痘坑水杨酸芦荟祛痘”的化妆品。上述产品的实际名称是“祛痘净妍美肤水”,品牌为“悦容朵颜”。

沪市监青处〔2022〕292022000392号显示,当事人在上述产品的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抗敏祛痘专利技术”、“30天祛痘印”、“九院推荐”等内容。经查,上述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436。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某猫平台网店“悦容朵颜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品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专利技术”内容,但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可提供产品试验报告证明30天祛痘印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海市某人民医院推荐上述产品的证明。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宣传“抗敏祛痘”内容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400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宣传“抗敏祛痘专利技术”内容,实际上未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宣传“30天祛痘印”内容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宣传“九院推荐”内容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8000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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