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9月第1期)。其中涉及东莞市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配料、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案。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东莞市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441900338098455E | 鲍前响 | 3421**********5018 | 身份证 | 3421**********5018 | 东市监处罚[2022]Z609010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东莞市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配料、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冰糖绿豆沙冰”贰杯;三、没收违法所得6290元;四、处以罚款5000元 | 0.5 | 0.629 | / | 2022/9/1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9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9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