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29日,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云阳县俊佳副食零售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阳市监处字〔2022〕88号)。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阳市监处字〔2022〕88号
当事人:云阳县俊佳副食零售超市
经营者:孙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ABQ01P8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经营场所: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S3幢X-X-商业XX号
2022年4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门市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6日对当事人门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门市经营冷冻食品区域的透明冰柜里面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对扣押过程进行录像,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云阳市监强制【2022】9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2022年4月28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5月24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同意,我局决定延长扣押期限,并于当天送达给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云阳市监延期字【2022】92号),决定延长扣押期限至2022年7月9日。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依法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S3幢X-X-商业XX号门市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经营面积约700平方米,门市招牌为“同盛优选”。
2022年4月26日,我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冷冻食品区域的透明冰柜里面发现有7袋黑鱼片超过保质期。7袋黑鱼片包装相同,袋身标示相同,袋身正面标示内容如下:商标:卓鲜,净含量:310g/袋,生产日期:2021/04/01;袋身背面标示内容如下:产品名称:黑鱼片,保质期:360天,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生产商:湛江市杰能水产有限公司,条形码:6971775480097。7袋黑鱼片均已超过保质期。
我局检查时黑鱼片放置在透明冰柜上方,一眼可见,冰柜内还混放有其他正常食品,冰柜柜身除了贴有价格标签,没有其他标识。
我局检查时当事人预包装食品区和日用百货区正在处理底货,商品所剩无几,食用农产品区和冷冻食品区正常营业。
2022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阳市监限提字【2022】92号),要求当事人15日内向我局提供黑鱼片的纳税证明和购进凭证或记录,当事人陈述,因为门市经营不善,准备转让,我局检查时门市正在处理底货期间,购进凭证或记录和销售凭证或记录都没有保管好,无法提供,即当事人经营的黑鱼片购进数量和价格无法查清。销售价格根据投诉单、冰柜上贴的价格标签和当事人陈述,销售价应为12.8元/袋,销售数量查实销售1袋,即投诉人购买的1袋,投诉人称准备食用时发现超过保质期,即未食用。黑鱼片的纳税证明当事人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视为没有缴纳税费。
当事人2022年4月23日销售黑鱼片1袋,销售时黑鱼片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12.8元/袋,违法所得12.8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4元【12.8元×(7袋+1袋)】。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及实物照片、投诉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黑鱼片的事实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第三组: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袋超过保质期黑鱼片没有缴纳税费;
第四组:投诉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黑鱼片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
第五组:投诉单,证明投诉人未食用超过保质期黑鱼片。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阳)市监告字〔2022〕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但是未食用,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以上情节均符合市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减轻处罚标准;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持续时间超过10日不足1个月,超过保质期食品已经销售1袋,应是造成轻微社会影响,以上情形符合市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从轻处罚标准;
3、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经营状态处于特殊情况,违法的主观故意性较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根据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市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三、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7袋黑鱼片)。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云阳支行营业部(账户:云阳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4292000488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