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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誉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2-08-26 21:06:42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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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誉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2〕12号

当事人:合肥市誉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8503C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使用期限的“酵素补水保湿面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酵素补水保湿面膜”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酵素补水保湿面膜”一盒。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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