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蛇口海关对武汉市锦云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蛇关知罚字〔2022〕0103号
当事人:武汉市锦云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2号楼2单元25层(4)研发号-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F5LPNXN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2022年01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美品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出口模式(9610)向海关申报出口环保纸袋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5100637812733。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标有“COMMSCOPE”标识的网线1790条;2.标有“PHILIPS”标识的电动牙刷套装16套;3.标有“SAMSUNG”标识的手机(带包装)10台;4.标有“BOSE及图形”标识的耳机41个;5.标有“B图形”标识的耳机11个;6.标有“Applelogo(图形)”标识的耳机12个;7.标有“Canon”标识的相机4个、镜头2个;8.标有“CLINIQUE及C图形”标识的润肤乳48支;9.标有“elta MD”标识的洗面奶225支;10.标有“MAC及图”标识的口红600支;11.标有“DR.JART+”标识的面膜264盒;12.标有“ESTEELAUDER”标识的精华液350瓶、精华霜348瓶;13.标有“SKF”标识的轴承561个(下称上述货物)。经权利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BOSECORPORATION、苹果公司(美国)、佳能株式会社(日本)、倩碧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艾尔特梦迪公司、化妆艺术有限公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雅诗兰黛有限公司、SKF公司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MMSCOPE”标识(备案号:T2021-105842)、“PHILIPS”标识(备案号:T2018-70597)、“SAMSUNG”标识(备案号:T2021-110978)、“BOSE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101550)、“B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9-79723)、“Applelogo(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92860)、“Canon”标识(备案号:T2012-25961)、“CLINIQUE及C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4-33244)、“elta MD”标识(备案号:T2021-114315)、“MAC及图”标识(备案号:T2016-48005)、“DR.JART+”标识(备案号:T2021-119706)、“ESTEELAUDER”标识(备案号:T2020-102865)、“SKF”标识(备案号:T2021-105337)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130141元。
以上有出口货物提运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25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