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
京昌市监处罚〔2022〕1585号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开始在某电商平台上第三方商家“乐普医疗器械旗舰店”销售乐普盆底修复仪(生物反馈神经功能重建治疗仪AM300B)(商品编号:10027619249352),产品销售的同时发布产品介绍内容,产品介绍内容中有“紧致治疗仪、混合性尿失禁”的内容,作为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发布的产品介绍内容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产品虽然经过广告审查,但是发布的产品介绍内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超出审查通过的内容也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的产品介绍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的,没有相关费用。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0元。
此外,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超出审查通过的内容也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