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洁洁乐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了解,2015年4月24日,该公司在自有网站中首次宣传“北京洁洁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清洁领域的探索和清洁文化的传播,已成为中国最大、最专业的清洁器材供应商。始终坚持直销理念,构建出服务于最终客户的产品销售体系”。在洗地机销售网页中宣传“力奇BR1100S/1300S洗地机介绍特点:同系列产品中清洁效率最高的一款机型”等内容。该广告由该公司自主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2400元。该公司现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北京洁洁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72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