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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浙江公布“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2-07-31 22:35: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各地强化责任担当,重拳精准出击,查办了一批与民生安全紧密相关、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大案要案。

7月31日,浙江对外公布“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杭州市萧山区查处杭州西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西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侵犯“楼外楼”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没7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9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楼外楼”商标持有人的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商城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经营的商品及网页内标注“西湖楼外楼”字样,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中下旬在淘宝平台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在售的14个食品类礼盒商品,其外包装及网页均标注“西湖楼外楼”字样,与“楼外楼”品牌商标近似,生意火爆,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排名靠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1866盒侵权商品,经营额36.52万元,获利15.9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波市查处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等操纵市场价格案

2022年6月30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及北仑区局、鄞州区局和江北区局依法对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物流运输企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宁波多家物流运输企业联名串通涨价,要求监管部门予以调查。经过前期充分调查摸排后,宁波市本级和北仑区局、鄞州区局和江北区局共11个办案小组同时对11家涉案物流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各当事人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查明,2021年10月9日,由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牵头创建微信群,并将上述10家物流运输企业负责人邀请进群,在该微信群内,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提议商量统一提高危险品运输价格,经群内成员讨论,最终达成运价上涨协议,并经11家当事人盖章确认,约定于2021年10月15日起统一执行价格协议。2021年10月11日起,11家物流运输企业陆续向客户发放了运价调整通知,告知从2021年10月15日起,对其集装箱卡车运输价格进行涨价调整,并在实际活动予以执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各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市西湖区查处颜述(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1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颜述(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小红书平台上帮助其他经营者撮合发布好评笔记。经查明,自2020年3月起,当事人研发“颜通告”微信小程序,供商户和博主注册使用。当事人与商家签订合作协议,由其协助商家或由商家自己在小程序内发布含商品信息、需要提及的优点、对博主的要求、稿费等内容的好评种草笔记任务,博主根据任务要求自行领取并发布相关的好评种草笔记,向商家领取稿费。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撮合发布好评种草笔记共收入63.82万元,获利约40余万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颜通告”微信小程序运营,与部分商家终止合作,退回服务款项。当事人帮助商家在小红书平台上以博主名义增加不真实的好评,让平台用户误以为是博主真实的产品使用评价,误导了消费者,属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桐乡市查处嘉兴市宝杭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6月17日,桐乡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嘉兴市宝杭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6月14日,桐乡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以30-50元/个的价格采购奔驰、宝马、奥迪品牌的废旧车灯,在其经营场所组织工人进行拆解、清洗、翻新,重新加贴奔驰、宝马、奥迪的商标冒充正品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含有奔驰标志的车灯59种161个、含有宝马标志的车灯29种289个、含有奥迪标志的车灯30种135个,现场查扣印有奔驰、宝马、奥迪商标图案的标志标签合计2万余张。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假冒翻新宝马、奔驰和奥迪标志的车灯的市场价为60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已涉嫌犯罪,桐乡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绍兴市柯桥区查处张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摩托车案

2022年4月27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4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没有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开始通过微信购入廉价电动摩托车(裸车,不含电池)和翻新铅酸蓄电池,并将4个翻新电池外加一个空塑壳自行组装裸车对外销售。当事人隐瞒自己用翻新电池组装裸车的事实,以张贴小广告纸、“58”同城等场所发布“九成新”“高价购入低价转让”等内容的售车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经检测,上述翻新电池为不合格产品。根据电动摩托车厂家提供的产品参数,该厂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的电压为60伏,当事人组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压为48伏,整车质量发生不合理的变化,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电动摩托车1039辆,销售总金额116.3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仙居县查处仙居县冠羚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4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居县冠羚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冠羚”羊奶粉等产品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明,自2019年12月份起,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等手段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其店内参加“茶话会”等产品宣讲活动,当事人通过现场讲解、老年人现场分享使用效果、企业微信直播等方式,在其经营场所及老年消费者组成的微信群内,直接或间接宣传其所销售的“冠羚”牌羊奶粉、羊初乳等普通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治疗肺炎、肾衰竭、糖尿病等疾病的功效,误导、欺骗老年人。上述产品系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当事人主营的羊奶粉、羊初乳等产品销售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达100多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永嘉县查处主体信息不明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案

2022年7月18日,永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主体信息不明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案作出没收变卖款12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5日,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获一艘黑色三无油船,船内储存有成品油257.389吨,执法人员在船内未发现相关油品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油品的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已逃匿,油品处于无主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成品油予以扣押。2022年3月15日,永嘉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要求物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述物品主张权利、接受调查。至公告期限届满,无人主张权利、接受调查。上述成品油经检测,“硫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永嘉局决定对扣押的成品油257.389吨予以先行变卖,变卖款为127.9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长兴县查处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选一”限制网络餐饮经营者自主选择外卖点餐配送方式案

2022年5月24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选一”限制网络餐饮经营者自主选择外卖点餐配送方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网络餐饮经营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强制要求商家选择“某专送”的配送方式。 经查明,当事人为平台在长兴县的外卖合作商,负责平台在长兴县的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维、配送及用户投诉处置等事宜。平台商家的外卖配送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专送和自配送。当事人在2021年9月开始,强制要求新入驻网络餐饮经营者及合作到期的续约经营者选择“某专送”的外卖点餐物流配送方式。当事人业务员通过到店面谈、微信聊天等方式,与部分之前采取其他配送方式的网络餐饮经营者达成一致。至2021年12月,对少部分仍不愿选择“某专送”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对经营者网络餐饮店铺采取下架商品、修改店铺经营时间、置休店铺等方式,逼迫该些商家选择“某专送”的配送方式。现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游县查处龙游金北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2年6月9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游金北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油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98号的的车用汽油(ⅥA)的“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加油站从未采购过98号汽油,该加油站内98号车用汽油加油位销售的98号汽油以及油罐中存储的98号油品实际为95号汽油。当事人于2021年7月至9月共购进29432升95号汽油,采购均价为5.99元/升,其中部分作为98号汽油销售。截至案发,实际按照98号汽油售出的油品数量共计1745.2升,销售金额1.41万元,销售均价为8.06元/升,违法所得为3611元,另在98号汽油油罐中库存汽油6393.9升,本案货值金额计6.5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海县查处宁波力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8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力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金箔并罚没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曾在生产白酒时添加金箔作为食品原料。经查明,2021年11月,当事人接受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案查处)的委托,为其生产金箔含量为0.0025g/瓶的白酒20瓶。当事人从朋友处获赠3袋标注“金灿灿金箔装饰棒”的金箔制品,每袋净含量0.05g,并依据订单要求在白酒中添加上述金箔。截至查获,当事人共生产销售20瓶添加金箔的白酒,售价250元/瓶,违法所得0.5万元,库存涉案金箔1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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