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第8期)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8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力升源工贸有限公司(烧烤)
当事人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缤纷餐饮有限公司(缤纷餐饮)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市恒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城瑞豪宾馆(汇泽餐厅)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4、爱上湘味(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爱上湘味)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诗月园餐厅(炸酱面)
当事人不具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6、北京龙云尚泽商贸有限公司(风味排骨串)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北京亮唐餐饮有限公司(亮亮饺子馆)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8、北京振豪福龙餐饮有限公司(天军饭店)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9、北京石窝英杰小吃店(英杰小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宝山金海小吃店(宝山金海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1、北京艺雅馨然商贸有限公司(金延边烧烤)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王正珍小吃店(早点)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3、北京青龙维舟商贸有限公司(碧水维舟农家院饭庄)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市城关逍遥园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5、北京石楼宝地生金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香豫餐饮有限公司(香豫饭馆)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7、北京凯旋四季农家院饭庄(老北京烤鸭)
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8、北京鸿瑞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鸿瑞源餐饮)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