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在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18条加油枪计控主板。
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加油机6台;
2、没收违法所得8662365.07元;
3、罚款1200.00元。
二、呼和浩特市腾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加油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发现,呼和浩特市腾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的部分加油枪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计量检定、流量测量变换器调整轮铅封被破坏。
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16号、9号、3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流量计);
2、没收违法所得2039557.18元;
3、罚款1000.00元。
三、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衣食住行”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当事人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汇处“恒大翡翠华庭”房地产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在其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恒大翡翠华庭1公里(5分钟)”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0.00元。
四、内蒙古羽神生鲜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1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作出了工作部署,成立了保供稳价检查组。10月24日、25日,多名消费者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羽神生鲜超市销售的蔬菜价格涨幅较大。经查,当事人在呼和浩特市市区经营管理了10家超市(店)。2021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月24日,该当事人的采购人员通知旗下各超市(店),大幅度提升蔬菜价格。其中10月24日,豆王(豆角)的进价每斤8元,销售单价每斤12.98元,每斤毛利4.98元,加价率上涨到60%;10月24日,每斤进价8元,销售单价每斤12.8元,毛利每斤4.8元,加价率上涨至60%;牛心菜于10月23日进价每斤2元,销售单价每斤2.98元,每斤毛利0.98元,加价率49%;10月24日,每斤进价4元,销售单价每斤6.98元,每斤毛利2.98元,加价率上涨至74.5%。其他蔬菜销售价格都不同程度进行了大幅上涨。疫情期间,趁消费者集中消费,大幅提价,影响带动同行业经营者提高蔬菜售价,哄抬物价,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造成蔬菜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致使消费者对蔬菜保障供应及价格稳定预期产生恐慌;由于蔬菜易失水、易损耗,品相质量稳定性差,销售过程中频繁变价,不能准确计算出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0.00元。
五、李某凤销售假冒“阿迪”“耐克”服装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群众举报,对位于回民区中山西路、赛罕区大学东路和鸿盛工业园区的五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运动品牌服饰店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假冒运动知名品牌服饰半袖、短裤、长裤、外套、帽子及鞋等商品近8900余件,案值达169万余元。店主李某凤和荣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