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7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24号),涉及湖南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1〕24号
当事人:湖南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34472570XC
住所(住址):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太阳村
2021年6月8日至11日,本局组织对你公司开展中药饮片专项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无批生产指令生产黄芪饮片和生地黄饮片,且不做入库登记、原药材和成品检验、批生产记录,套用已生产的黄芪饮片和生地黄饮片批号的产品,未经质量审核即放行等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3项,一般缺陷15项,并于2021年6月11日现场对你公司因存在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2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整改复查,发现你公司逾期未改正,仍然存在套批号生产中药饮片泽泻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2、检查分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报告书》;
3、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4、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提取的的生产中药饮片黄芪(批号2011001)、生地黄(批号2006001)、盐泽泻(批号1910001)采购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销售流向记录、销售清单、批生产记录复印件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药饮片附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罚告〔2021〕2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