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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经营过期食品、价格欺诈等 曼凌宫(深圳)母婴健康管理公司被罚5万余元

2022-07-08 14:54: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曼凌宫(深圳)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超范围经营、经营过期食品、价格欺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深市监处罚〔2022〕稽104号显示,该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2443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2年7月5日。处罚事由为: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方信息显示,曼凌宫(深圳)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注册资本499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钟华林。经营范围包括母婴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童装、日用品的销售(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母婴服务;月子服务;护理服务;母婴月子服务(含住宿、餐饮服务、母婴月子生活信息咨询、产后恢复及保健咨询、产后形体修复咨询服务、母婴保健服务)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1月,该公司就因“食品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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