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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2-07-07 17:2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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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队处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管潇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现场宣传杨济泽、吴俊勇为其技术院长,并展示了相关的执业背景及擅长项目。但上述两人并不是当事人的注册备案执业医师,也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杨济泽、吴俊勇是当事人的医师,其实质是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其服务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Micro roller system 540 Needles T75/C75(0.75mm)”的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结合其他同类产品注册情况,涉案产品为医疗器械,所属分类为20-03-05,即:滚针,管理类别为第二类,实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上述滚针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罚款200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标有“Micro roller system 540 Needles”字样无中文标签的第二类医疗器械7盒;

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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