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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孚电池持股公司被多人举报广告违法 吃到6300多元罚单

2022-07-01 18:2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多人举报,反映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该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进行检查,查见其店铺的“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

该局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委托万物有灵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设计、制作“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的销售页面,上述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其中,每18g该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2g,与广告宣传的“0脂肪”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用语。广告费用2120 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宣传商品的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际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该局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决定罚款人民币6366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才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荣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电子烟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池销售等。通过股权穿透图可以看到,该公司由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而后者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和上海众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持股。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刘荣海同时也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董事。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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