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1 | 食品 | 融市监玉屏罚字〔2022〕2号 | 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 | 350181600472844 | 高慧卿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谢师宝购进5.25kg(3只)白毛乌鸡。以上白毛乌鸡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80501202106155),检验结论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189元,获违法所得189元。当事人采购以上不合格白毛乌鸡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经营的违法食品。 | 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属于经济困难户,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2)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9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