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 济宁宗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明珠大药房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8111XXXXXXX4037
联系电话: 15XXXX125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XXXXXXXXXXXXXXXXXXX号
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市局GSP符合性跟踪检查反馈情况,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1、该药店12月2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8A210101)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处方;2、该药店销售的OTC药品咽炎片(批号:201004)计算机系统无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上述情况,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2021年12月14日前改正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经调查证实,济宁宗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明珠大药房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药品不开具销售凭证拒不改正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药品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到就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或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