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217号),涉及来宾市兴宾区佰盛食品经营部(藏桂芬)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2〕34号 | 来宾市兴宾区佰盛食品经营部(藏桂芬)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佰盛食品经营部 | 藏桂芬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