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2〕22号),涉及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市监处罚〔2022〕22号
当事人: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300596875763M(1-1)
住所(住址):来宾市兴宾区铁北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劲松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和北二路交叉路口设置有一幅大型广告牌匾,牌匾上印有:“海能·龙福郡,买房赢车送车位,开发商: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车位10年使用权,以上购房活动仅限新品及指定楼栋,2022年1月至14#楼开盘前购房客户,开盘当天均可参与抽奖活动¨¨¨”等字样的内容。3月29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来宾市兴宾区铁北大道221号的“海能·龙福郡”楼盘营销中心售楼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项目售楼部内的服务总台正中摆放着一辆白色五菱小车,车顶上有一块红底黄安宣传牌匾,牌匾上印有:“(抽中)宏光MINI,免费开回家”字样的内容,小车左侧立着一块红底白字的牌匾,牌匾上印有:“有房有车,一步到位”等字样的内容,在该售楼部客人接待区的服务台上放着一块方形红色牌匾,上面印有“(抽中)宏光MINI,续航170KM款车辆1辆所有权(颜色随机,以现场实物为准),本公司公承担车辆购置裸车价,其他涉及费用(车险、税费等)由业主自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字样的内容,现场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一张该楼盘宣传单页上印有:“海能·龙福郡、开发商: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心动礼:日进斗金100元/天、安家礼:买房赢宏光MINI、惊喜礼:认购新品赢首平米免单、以上购房活动仅限新品及指定楼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字样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销售其所经营的“海能·龙福郡”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以买房抽奖赢取小车的方式,于2022年3月中旬制作了3000份印有“海能·龙福郡、开发商: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心动礼:日进斗金100元/天、安家礼:买房赢宏光MINI、惊喜礼:认购新品赢首平米免单、以上购房活动仅限新品及指定楼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字样内容的宣传单和3块小型宣传牌匾进行宣传,制作费用1000元,案发时已散发完。同时,当事人还与“来宾市兴宾区未来广告策划中心”签订《来宾市户外广告牌租赁合同》,委托其制作一幅有“海能·龙福郡,买房赢车送车位,开发商: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车位10年使用权”等字样内容的大型广告牌匾,并由该策划中心设置在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和北二路交叉路口进行宣传,该幅牌匾制作费用与安装费、运输费、租赁发布费(一年,自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共计9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3月17日,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广告宣传单2份(彩页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海能·龙福郡”房地产项目的经营者、当事人在该项目售楼部进行宣传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设置的大型宣传牌匾上部分内容字体故意扩大,而对限制具体抽奖条件的字体却人为缩小,令人无法清晰地识别,误导消费者的事实,以及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证据二: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韦晓燕询问笔录、《海能龙福郡14#楼开盘“购房赢车”活动方案》、《来宾市户外广告牌租赁合同》、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No.12197451)、《五菱宏光MINI车辆购销合作协议》各一份,广西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宣传牌匾彩色打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宣传单、牌匾,委托“来宾市兴宾区未来广告策划中心”制作并设置大型宣传牌匾的经过、费用、数量及内容等情况。
证据三:2022年3月28日,经“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副总经理韦晓燕签字确认的现场拍摄的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售楼部发放宣传单、在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和北二路交叉路口设置大型宣传牌匾进行宣传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四:2022年3月29日、3月30日,“广西海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韦晓燕、陈劲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内容、范围、经营地点,陈劲松、韦晓燕身份等情况。
2022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市监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要求免于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为宣传销售其所经营的“海能·龙福郡”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以发放宣传单和设置广告牌匾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当事人设置的广告牌匾及对外发布的宣传单上的内容:1.“日进斗金100元/天”字样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2.“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字样的内容,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相关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3.“买房赢车送车位,以上购房活动仅限新品及指定楼栋,2022年1月至14#楼开盘前购房客户,开盘当天均可参与抽奖活动¨¨¨,”内容,其“买房赢车送车位”内容的字体故意扩大,而对“以上购房活动仅限新品及指定楼栋,2022年1月至14#楼开盘前购房客户,开盘当天均可参与抽奖活动¨¨¨,”这些限制具体抽奖条件的字体却人为缩小,令人无法清晰地识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误导消费者违法广告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主动供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鉴于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日进斗金100元/天”字样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即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000元。2、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有“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误导消费者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误导消费者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撤除违法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来宾城北支行,户名: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0162795805250274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