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2〕33号)。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2〕33号)
当事人名称:通海县两甲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423MA6PQNKX2R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XXXXXXXX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申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52119XXXXXXXXXX
根据2022年1月22日17时58分消费者在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单号:51530000002022012215149542,举报内容:“举报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商品名称:迷你山楂,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通海县两甲便利店进行调查落实,经落实,该便利店销售的净含量138克的“迷你山楂”、净含量为160克的“成都小吃N次方蛋黄味酥饼”、净含量为140克的“成都小吃爱情信号蛋鲜奶味小馒头”、净含量为300克的“桥头牌”酸菜鱼调料均已过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本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进一步进行了调查核实,至2022年2月15日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通海县两甲便利店: 1.该店于2021年3月购进广东绿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38克“迷你山楂”5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4元,售价为5元,已售出3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2包正在销售的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2包过期食品进行了当场扣押; 2.该店于2021年3月购进广汉市日利达食品厂生产的净含量为160克的“成都小吃N次方蛋黄味酥饼”5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为365天,进价为4元,售价为5.5元,已售出4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包正在销售的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1包过期食品进行了当场扣押;3.该店于2021年3月购进广汉市日利达食品厂生产的净含量为160克的“成都小吃爱情信号蛋鲜奶味小馒头”5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6日,保质期为365天,进价为4元,售价为5元,已售出4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包正在销售的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1包过期食品进行了当场扣押;4.该店于2020年10月购进重庆桥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300克的“桥头牌”酸菜鱼调料5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6.2元,售价为8.5元,已售出2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有3包正在销售的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2包过期食品进行了当场扣押。消费者于2022年1月在该店购买的过期“迷你山楂”,经调查落实,是该店售出,且该店法人也承认确实是他们商店售出的商品,尚未开封食用。上述,过期食品共4个品种,共8包(执法人员当场查获7包,已售给投诉人1包),因此,已售出过期食品1袋,违法所得金额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2、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申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申XX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与注册登记一致。
4、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属实。
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22〕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海县两甲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通海县两甲便利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除此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还未发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2、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能主动说清经营事实,承认违法行为,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3、销售净含量138克的“迷你山楂”、净含量为160克的“成都小吃N次方蛋黄味酥饼”、净含量为140克的“成都小吃爱情信号蛋鲜奶味小馒头”、净含量为300克的“桥头牌”酸菜鱼调料等物品,销售金额不大,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综述以上三点,当事人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并改正其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尚未销售的过期食品7袋(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01号);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元);
4、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柒仟零伍元整(¥7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柒仟零伍元整(¥7005.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