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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要扣70%?江苏省消保委:霸王条款!支持消费者诉讼

2022-04-14 09:19:51 江苏省消保委

2019年9月22日,无锡市民周女士与南京莫等闲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等闲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并转账43000元。后因疫情原因,周女士不再想出国留学,即与莫等闲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莫等闲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条款退还30%费用。

2021年12月10日,协商无果下,周女士投诉至无锡市消保委,该经营者注册地在南京,无锡市消保委遂向省消保委汇报相关情况,由江苏省消保委指导南京市消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处理相关投诉,无锡市消保委配合。此后南京市消协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莫等闲公司始终态度强硬,在工作人员普法告知违约金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属于不平等条款时,依然没有正确认知,反而指责消保委“和稀泥”。

经多次联系后,莫等闲公司仍坚持只退还合同款的30%。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南京市消协经分析研判,认为莫等闲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履行退款义务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并且对《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适用和认识存在偏差,决定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并委托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张芳律师为代理律师。

提起诉讼后,经过法院和律师沟通,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省市三地消保委支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周女士合同款25800元(合同费的60%),目前消费者已收到退款并对消保委工作表示感谢。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分析:

本案纠纷在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典型。如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需要关注的如下:

一、本案中,签订《服务合同》时,经营者不具有代办出国留学资质,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如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因此而必然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如有办理出国相关手续的需要,建议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本案中,经营者以合同约定扣合同款70%的违约金为由,仅退30%合同款,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服务合同》中关于“退费”约定:“甲方已与乙方签署了委托合同,乙方尚未向外方送交入学申请材料,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扣除甲方已缴纳的出国留学申请服务费用的70%,余款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经营者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说明,亦未采用特殊字体或内容加粗的显著方式重点标注。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期待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因此,在本案中,莫等闲公司同意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三、本案中,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该类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赔偿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消费者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了“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关于具体期待利益,可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进行计算。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

本案中,莫等闲公司多次强调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二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周女士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经营者进行相应赔付,但责任应当与违约程度相适应,莫等闲公司约定周女士解约,需要扣除服务费用的70%,明显属于利用经营优势地位挤压消费者合理议价权,对消费者并不公平。

另外,莫等闲公司无法正确对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在工作人员秉持公正、依法原则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时,始终拒绝并持抵抗态度,最终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目前在消费纠纷处理中,经营者抵触情绪时有发生,拒绝调解,要求通过诉讼既拖延了时间,增加司法压力,又浪费了消费者财力和精力,此种不正确行为和认识应当纠正。未来,省消保委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综合运用点评、约谈、调查、警示、支持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手段,提升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消保委组织效能最大化。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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