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俞先生两年前在浙江省象山县某摄影店预订了总价为4999元的婚纱摄影,并支付定金2000元。现因个人规划有变,无法继续履行摄影计划。俞某向摄影店提出结束合同,退还定金,被拒后向象山消保委投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摄影店退还1000元,俞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案例中,俞某为预定婚纱摄影向摄影店支付定金,现俞某自身违约,致合同目的落空,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俞某预定的摄影价格为4999元,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1000元,超过部分10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来源:象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