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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油烟机被“掉包” 宣传不符必须换

2022-04-11 17:31: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6日,消费者卢先生投诉称其2021年4月21日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地湾建材市场内某店购买的抽油烟机,商家宣传是樱花牌抽油烟机,实际到货后发现不是樱花牌抽油烟机,消费者要求换货,双方协商无果,遂投诉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认为该投诉的责任方是商家,商家没有给顾客明确其所销售的产品名称及型号,经过耐心解释说明,商家答应给予投诉人调换樱花牌抽油烟机,此次调解得到消费者的满意认可。

【案例评析】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经营者未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更换抽油烟机品牌及型号。(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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