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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海关关于嵊州覃德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2〕2号)

2022-04-08 11:0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4日,绍兴海关发布关于嵊州覃德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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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2〕2号)

当事人:嵊州覃德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程,海关编码:3306969DD0。

地 址: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缸山村104国道边 。      

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公司向绍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高尔夫球车,报关单号为29062021000038250,申报规格为电动发动机,商品编号为8703101900,数量为78辆,金额为89700美元(折合人民币600990元)。2021年11月4日,绍兴海关现场查验中发现,当事人公司该批申报出口的高尔夫球车实际应为全地形车,规格应为汽油发动机,商品编号应为8703101100。经查,商品编号为8703101900的商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商品编号为8703101100的商品涉及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市场采购单复印件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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