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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个人信息被侵害,会不会受到惩处?

2022-04-02 11:07: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杜女士的举报,反映台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推销培训机构的课程。杜女士之前并没有听说过该培训机构,但该机构竟然清楚地知道其电话号码和孩子名字,怀疑该机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遂向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黄岩区市监局开展核查。2021年5月6日,根据杜女士提供的地址,执法人员对该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开展了检查。在该培训机构的业务员办公室内,执法人员发现有三个业务员工作桌上放有电话名单,上面内容有“姓名”“年龄”“家长手机号码”“有无意向”,并在拨打后进行了标注。执法人员在这些名单里,也找到了杜女士的手机号码。执法人员向该培训机构负责人了解这些名单的来源,该负责人不能说明上述资料的合法来源。该培训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该案件中,培训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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