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遭遇“霸王合同条款”,想退费遭拒怎么办?健身卡因商家单方面“行为”导致过期无法使用怎么办?拒绝调解,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月1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对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劝谕。
商家单方面恢复健身卡导致过期
消费者提出退费诉求遭拒
消费者苗女士在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司”)花费13800元购买了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健身卡,该司原负责人在销售健身卡时承诺,可无限期停卡。
后来苗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出停卡要求,由于该司原负责人离职,现负责人在未与苗女士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该卡使用,导致该卡过期,故苗女士申请退费。
结果该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苗女士合理的退费诉求。无奈的苗女士找到了深圳市消委会(以下简称“我会”)进行投诉。
我会接到投诉后,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联系该司进行调查调解,但该司拒不配合调查且拒绝接受我会调解,并声称让消费者直接起诉,以变相推高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方式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深圳市消委会调查情况
(一)该司侵害消费者苗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实!
经调查取证,消费者苗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诉求遭拒。
(二)面对我会多次调查调解,该司均采取回避、拒绝的态度。
接到消费者苗女士投诉后,我会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联系该司,均无回应。后我会向该司发出调查函要求该司配合调查调解,但该司并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我会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情况。后我会致电该司门店座机,但该司负责人态度恶劣,拒绝配合并声称让消费者去起诉。
深圳市消委会观点
(一)该司单方恢复消费者会籍时间计算导致健身卡过期,属于单方违约行为。
本案中,该司原负责人向消费者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我会认为,此时该合同的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已发生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原负责人离职后,未进行妥善交接,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提前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该卡会籍时间计算,以致该卡过期。该司存在单方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该司合同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无效格式条款。
本案中,深圳消委会通过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司签订的《动元健康管理中心会员协议》,发现该合同属于动元健康管理中心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有8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12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且合同条款字体为密密麻麻的5号字体,字体较小且不易辨明。
我会认为,以上条款均属于与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但该司在合同中均未以加粗或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也未曾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三)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自身信誉。
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当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是立身之本,企业信誉是成事之基,妥善及时化解纠纷是长远之道。三者行之不缀,企业则未来可期!
深圳市消委会公开劝谕
要求该司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
综上所述,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现对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劝谕,并要求该司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自身企业信誉,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更改合同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我会将持续关注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格式条款的修改情况,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信用推送、支持消费者起诉等手段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