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31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 怀市监罚字〔2022〕5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罚字〔2022〕50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 | |
注册号 | 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祖群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2.00元;3、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59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3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字〔2022〕500号
当事人: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
营业执照编号:略;
负责人:杨祖群;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国抽平台报告,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在淘宝网店经营的“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750MI/瓶,酒精度13%VOl,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YT000ISY一2019《石榴酒》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异议。
2021年12月21日和2022年1月5日对涉案产品销售单位负责人杨祖群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杨祖群陈述称该产品从一陌生人员手里购入,但是无法提供任何相关手续和音视频证明材料。2022年1月6日,我局向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的网店开办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局通过国抽平台发送了回复文件,该回复文件显示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从2020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仅在网络成交了一笔销售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的交易,这笔交易与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提交的网络交易订单相符。
该产品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与实测值不符,标签存在虚假标注行为。
被抽检样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对此产品的真伪性提出异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认可了异议申请,因此被抽检样品“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假冒违反了《商标法》。存在经营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经查,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共购进一箱(750MI*4),进价80元/箱,销售金额672元/箱,货值672.00元;调查时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59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检验结果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调查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相关情况的事实;
6、网络截屏《杨家石榴园网上店铺橡木桶干红石榴酒》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7、《协查函》、《浙江淘宝网络交易单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仅在网络成交了一笔销售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和销售货值。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此案件涉及产品为食品,且食品安全法处罚金额较大,因此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此案件进行处理。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小,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132】“(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92.00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2.00元;3、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592.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