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因产品不能治疗近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证书,近日,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北京予清”上发布《产品介绍》一文(以下简称:涉案广告),介绍其产品“烛龙护眼贴”(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案广告中存在“该产品对于活化眼周气血,缓解眼部疲劳恢复眼睛明亮,改善近视、有极其显著的效果。”“写字楼白领,开车司机以及一些中老年长者,都进行过了测试体验,产品反响非常好。”“烛龙明目护眼贴进入写字楼测试,经大量白领验证,双眼清晰,眼干涩不适减少,充满活力!”“烛龙明目护眼贴进入多家校园,经大量学生验证,双眼清晰,视力改善,惊喜不断!”“烛龙明目护眼贴进入多个家庭,经大量中老年人验证,双眼清晰,清爽舒适,重影减少!”等文字表述,并使用“中草药”“中医原理”“纯中药成分”等用语以及中草药配图。涉案产品无药品注册证书,实际上也无法起到治疗、缓解近视的功效。当事人在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广告,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范亚东。经营范围包括销售Ⅰ、Ⅱ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