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30日,有消费者投诉某医药公司经营使用过期“安稳血糖测试条”,且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安稳血糖测试条”(11条),且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在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中存在漏洞。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当事人在事前没有开展有效的养护检查工作,在医疗器械过期后,又未及时进行清理、区分存放或销毁处理,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来源:白银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