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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经营者未经备案 擅自销售普通化妆品可依法查处

2022-03-31 14:10: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6日,甘肃省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单,投诉人举报某公司销售的“缤纷力士”品牌洗发水为三无产品,外包装印刷粗糙,要求核查。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处理。经查:该公司销售的“缤纷力士乌黑莹泽洗发乳”无购进票据、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书及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未备案普通化妆品16瓶和违法所得8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来源:白银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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