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5日,甘肃省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单,投诉人反映自家孩子(未成年,13岁)偷拿了家里的钱,私自购买手机,现投诉人要求退款。有购物凭证。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认真听取双方对事件的陈述和意见。经调查得知,购买该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家长一无所知。通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以950元的价格回收该手机(手机售价1100元),同时提醒家长应及时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培养孩子从小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之规定,可以认定,此次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同时,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监护人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损失,也是合情合理。(来源:白银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