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赵先生向山东省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莱西市消保委)反映,其叔叔于4月4日购买了莱西市深圳路某小区房屋,缴纳了2万元意向金。因叔叔患有残疾,日常需坐轮椅出行,但小区电梯并非直接入户,到达指定楼层后仍需攀爬楼梯,购房时售楼处曾承诺对楼梯进行改良,但消费者认为改良方案始终不理想,希望消保委协调售楼处解除合同,同时退还意向金。
莱西市消保委接到该残疾消费者的投诉后,工作人员十分重视,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于4月19日到该售楼处调查核实。经查,两位老人曾多次到现场看过房,开发商也将楼梯进行了改良,但因消费者的身体状况,改良后的楼梯还是不适合轮椅通行。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商家明确解释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调解,商家同意向总部申请为消费者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署了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由于消费者日常出行要坐轮椅,小区电梯也不是直接入户,造成消费者的极大不便,《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作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工作人员多次做商家的工作,商家也对消费者身有残疾的情况表示理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消费者全额退费。莱西市消保委倾情为残疾老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得到了消费者的赞誉。(来源:青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