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任先生与青岛某大型装修商超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总价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详细的装修事项,5月完工,分三次付费。但是装修拖到8月仍未完工,剩余的厨房和阳台的两套推拉门却被装修公司以合同总金额过低为由拒绝施工。任先生夫妇与装修公司交涉三个月无果,无奈之下投诉至青岛市消保委,请求消保委主持公道,协调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
接到任先生夫妇二人的投诉后,工作人员核对了消费者提供的发票、合同以及装修细则等证据,发现装修协议中确有两套推拉门的制作约定,装修期限也超过约定期限。工作人员马上与装修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负责人对任先生所诉情况表示基本认同,但对后续的推拉门安装表示异议,认为当时签的合同属于设计师预算失误,该预算不应把推拉门费用计算在内(两套推拉门市场价格3万元左右),应由设计师个人承担责任,或者消费者追加费用后方能履行合同。工作人员对装修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只有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市场。经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装修公司意识到自身错误,表示要克服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履行合同,二十天之内将推拉门安装完毕。任先生对消保委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营者除了要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本案合同约定清楚,证据齐全,任先生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来源:青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