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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学院退费难 消保委悉心调解化纠纷

2022-03-29 15:03: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22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接到了消费者唐女士的来电投诉,称其在2020年12月底时报名参加了新桥某瑜伽学院的瑜伽班,缴纳了学费14980元,双方口头约定:该培训班将于2021年4月份开班,课时为45天,届时商家会主动通知当事人上课。

结果唐女士缴费后,一直等到2021年7月份,才等来了该瑜伽学院的开班通知。而唐女士因工作变动,现已离开新桥去了外省,事实上已不可能参加相应的培训,所以唐女士立即向该瑜伽学院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但对方一口拒绝。唐女士在与该瑜伽学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申请投诉维权。

新桥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到该瑜伽学院开展调查工作,工作人员在现场找到了学院的主管,向她阐述了投诉人唐女士的诉求和理由,结果该主管当场不假思索地称:瑜伽学院与唐女士签订过合同,消费者唐女士违约在先,学院不会退她一分钱。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主管提供已签署的合同文本,主管再次自信满满地说:“合同保管在总部,学院所签署的合同都是无懈可击的,总部有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所有的消费纠纷。”

在调解工作无法突破瑜伽学院主管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与该瑜伽学院总部的法律顾问取得了联系。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该法律顾问也开门见山地表态:他们学院拒绝给当事人唐女士退款,理由是唐女士在阅读合同的特别提示条款后自愿签约的。法律顾问提供的合同文本里确实有条特别提示条款:“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对该学院课程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作出慎重决定,乙方签订合同后如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定金或年卡费用,该学院不予退还。”基于这条似乎无可反驳的条款,该学院负责人明确表示:非但拒绝退款,而且明确拒绝调解,并随时奉陪唐女士提起法律诉讼。

新桥分会维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投诉案件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唐女士提供的合同及收据上未写明培训班开课的时间,只写着定金和会员费,无法认定双方口头约定该培训班于2021年4月份开班,但该瑜伽学院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

工作人员主动电话联系该学院的法律顾问,在和她反复交涉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沟通,在多次电话沟通后,该瑜伽学院也认识到其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因唐女士不方便来新桥处理此案,最终通过新桥分会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退一半学费7490元,同时,新桥分会责令经营者对瑜伽格式合同的违法条款进行整改。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投诉人拟定的只对自身有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投诉人唐女士除要承担违约责任外,经营者应当退还其学费。

通过这个案例,建议消费者在进行大额预付式消费时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同时也要看清条款内容,明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再签约付款,以免造成日后的维权难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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