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消费者汪女士去年7月份在城区一个装修展会上看到一家纱窗店的广告宣传称:“A品牌纱窗店特惠,3平方纱窗700元!”觉得价格实惠的汪女士马上付款预定了3平方的纱窗。今年汪女士新房装修开始动工了,所以汪女士通知纱窗店送货安装,结果汪女士检查工地的时候突然发现,现场安装好的纱窗并不是A品牌的纱窗,面对货不对板的状况,气不过的汪女士来到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澄南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澄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纱窗店取得联系,纱窗店负责人表示并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他们店是A品牌的江阴代理商,当时的广告宣传语“A品牌纱窗店特惠,3平方纱窗700元!”的意思是他们纱窗店搞特惠活动,店内的一款纱窗特惠3平方700元,不代表纱窗是A品牌的,完全是汪女士自己过度联想。
澄南分会工作人员表示,纱窗店的广告并未写清纱窗的具体品牌,正常消费者结合广告上下文必然会理解成A品牌纱窗3平方700元,商家的解释证明其广告是有意识的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澄南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组织现场调解后,商家对消费者支付了3倍的赔偿2100元,汪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商家给出的广告语故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得到赔偿。(来源:江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