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涉及池州市满堂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69家公司。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池市监罚送告〔2022〕8-1号
池州市满堂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69家公司(公司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2〕8号),因你单位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2〕8号),内容是: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本局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予以清理,经核查,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11月12日,本局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督促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并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本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经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1月29日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到:当事人2018年度至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仍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打印件1份,证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
2.《涉嫌违法案件转交书》1份、《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69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69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至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核查市直企业2018-2019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证明已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通知。
5.《现场笔录》69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2月14日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度至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2〕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单永洋、王兆平 联系电话:0566-2095722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2〕8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