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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通报“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

2022-03-17 10:1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生领域,集中执法力量,密切部门协作,强化市县联动,扎实推进“春雷行动2022”,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2”影响力,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市安州区某米厂对经营的大米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1日,安州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房存放有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汉中香米”共计103袋,规格为25Kg/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作原料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产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汉中香米”所使用的稻谷系本地安州耕种的水稻,并未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其为迎合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及接受度,促进产品销量,在产品包材的正面以显著的方式印制“汉中香米”的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称为“汉中香米”的大米103袋,正准备销售,被依法查获。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州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二、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科创区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问题地图”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近期,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壁海报及宣传单上使用“中国地图”,对其在全国的培训校区分布进行商业宣传;此外,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入口处摆放有“爱课哈佛外教课程”海报1张和宣传单200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和证实宣传中涉及到的数据、培训效果、外籍教师履历等信息的真实性,其行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宣传使用的“中国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地图中缺少南海范围线、钓鱼岛、南海诸岛等标注要素,属于“问题地图”。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爱课哈佛外教课程”海报和宣传单中涉及到的数据、培训效果、外籍教师履历等信息的证明材料,上述宣传资料制作费用共计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绵阳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50180元(伍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三、游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6日,游仙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一袋外包装标识有“食品添加剂银穗、复配消泡剂、食用消泡剂,净含量1kg,使用范围:豆制品加工过程的泡沫消除……”字样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量剩余420克,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豆制品加工,但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的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涉及豆制品加工,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在炼制2090克原料猪脂的过程中,为消除油脂炼制过程产生的泡沫,便将580克“银穗”复配消泡剂添加到原料猪脂中使用;截止案发,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精炼油脂共计22桶(规格:25kg/桶),并以200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游仙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四、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川味兔腿”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8日,在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中,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川味兔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与抽检“川味兔腿”同批次产品200袋,售出101袋,库存99袋,召回80袋,自行销毁召回和库存涉案产品共计179袋,依据相关票据核定货值金额2870.17元,违法所得245.1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5.17元(贰佰肆拾伍元壹角柒分);2.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五、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省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涪城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绵阳市涪城区某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内共计84部电梯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涪城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10月12日,涪城局再次对该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小区内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均在运行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小区内84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仍在继续使用电梯,且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仍继续运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涪城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六、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梓潼县某机砖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6日,梓潼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一辆叉车正在作业,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所使用叉车的《特种设备登记证》《检验报告》以及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4购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以下简称叉车),在未对涉案叉车进行检验的情况下,自2021年5月20日起,交由职工白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在厂区内操作使用,且在梓潼局依法对涉案叉车进行查封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继续由职工白某某(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在厂区内操作使用涉案叉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梓潼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七、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梓潼县某车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梓潼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嘉陵”油电两用代步车有质量问题,且是冒牌“嘉陵”,请求查处;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车,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山东水城嘉陵车业和山东博超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嘉水城陵”和“嘉七曲山陵”牌电动四轮车,并非由山东水城嘉陵车业和山东博超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证实,上述两家公司在系统中无任何登记信息,标称厂址也无法找到实体门店,系伪造厂名厂址。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梓潼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水城陵”、“嘉七曲山陵”牌电动四轮车12辆;2.没收违法所得10509元(壹万零伍佰零玖元整);3.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来源: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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