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邯郸市涉县消费者崔先生在维修自家光猫时,了解到自家宽带的运营商早在2020年就已对所有用户网速升级,崔先生家的网速应达到300兆,但实际仅有200兆。之后,崔先生与宽带运营商多次沟通未果,便投诉到涉县消保委,要求运营商按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前期未达标准网速进行经济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涉县消保委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运营商存在未按照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情况。经耐心调解,宽带运营商同意并及时将消费者家中的宽带速率调整到300兆,同时免费赠送一台光猫,并延长其宽带使用时间。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本案中,宽带运营商对其用户网速升级,按照崔先生选定的资费标准,其家中网速应得到提升,然而升级却未提速。显然,运营商没有按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违反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对前期未达标准网速予以经济补偿或者延长服务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