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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03-16 17:43: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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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免费赠送消费诱导交易案

王先生反映,沾化区某手机卖场多次电话邀约,称老用户可免费领取儿童平板,进店之后,商家一步步推销,“洗脑”般地引导其购买2499元教育学习卡,最终王先生被套路。事后发现,儿童平板的质量和服务都被夸大宣传,想要退款退货时却因为是赠品维权困难。沾化区局调查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且依据法律规定,赠品出现问题,商家同样需要退换或赔偿。经调解,商家退回2499元钱,投诉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未成年人独自购买高价商品消费纠纷案

2021年11月10日张先生求助,称其孩子(9周岁)前后两次至小区内超市花费370元购买奥特曼手游卡,在购买过程中既没有家长陪同,也未获得家长允许,而商家却将手游卡出售给孩子。张先生认为这并不合理,要求退款退货。商家认为此次交易并没有欺诈行为,均是明码标价,且此手游卡已拆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故拒绝。无棣县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认定家长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要求退卡属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由于手游卡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也希望投诉人理解。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商家退还370元的购卡款。

案例三:购买黄金饰品退费投诉案

2021年5月,孙先生于某商厦二楼某专卖店花费7959元购买一条女士手链,后发现该手链带变长、变松且颜色变黑,消费者多次至该专卖店欲退货退款,但工作人员让其补缴折旧费及人工费共计700余元,消费者认为属商家产品质量问题,让其补缴700余元再退货退款,认为不合理。接到投诉后,阳信县局致电某商厦了解情况。因来电人认为手链有质量问题,即刻与产品质量股调查处理,经协商调解,商家和来电人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已为来电人退款。

案例四:擅自上调物业费案

2021年11月1日,求助人反映某小区物业不按程序规定上调物业费。惠民县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小区物业费收取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小区未履行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流程,按照调整后的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小区业主2021年度物业费,多收取411户物业费合计164792.8元,于是向当事人下达了《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付价款164792.8元予以退还,求助人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五:房屋开口费收费案

2021年6月中旬,多名群众打电话反映邹平市某小区,在交房时收取燃气开口费和暖气开口费,认为开发商乱收费不合理,求助调查处理。邹平市局立刻安排执法人员到开发公司进行核查,同时积极与业主沟通,安抚业主情绪。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收取费用,对已收取的进行退款,现某小区已退款完毕,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为此,业主代表送来“扶正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德民心”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案例六:劣质农用地膜案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银黑色农用地膜,经抽检,“横向拉伸负荷”“纵向拉伸负荷”和“横向断裂标称应变”3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为节约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地膜行业偷工减料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有效维护了百姓合法权益。

案例七:朋友圈集赞奖励纠纷案

2021年10月2日孙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无棣县一超市内促销活动,在所售的微信广告中积赞,可赠送小礼品。孙先生按照店家的活动要求积攒后到达超市内兑换礼品,但工作人员却告知此活动已取消。孙先生遂向无棣县局求助,要求店家履行义务、兑现承诺。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商家发布的活动信息中确实未对集赞的期限作出说明,只对赞的数量、活动价格、优惠项目进行了介绍。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愿意赠送孙先生五瓶饮料作为补偿,并在微信上对活动内容及时作出补充说明,孙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八:电子支付四舍五入收费案

2021年11月,沾化区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馒头,票据显示5.35元,但实际支付5.4元。李女士认为,现在都是电子支付,可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商家应该如实结算,商家表示“四舍五入”收费属于系统设定,不能人为更改。经了解,系统可设置为“如实结算”或“具体到小数点后两位”,商家强推“四舍五入”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沾化县局工作人员调解,该超市及时联系了收银机厂家,对收银系统进行了调整。

案例九: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2月29日,李先生反映,其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花费11.8元购买一热水袋,到货后发现该热水袋属于禁止销售、生产的电极加热热水袋,但商家并未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明热水袋的加热方式,要求惠民县局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到涉事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共销售电热水袋2个,销售金额为28.45元,进货价格为9.51元/个,共获利9.43元。经查,其销售的热水袋不符合《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执法人员对该商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协调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退货。

案例十:空置房物业费收费纠纷案

赵先生是沾化某小区业主,2017年交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物业方不知情,向其收取全额物业费,赵先生要求按60%的比例缴纳。经查,滨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空置房业主需提前申请,经物业方确认(水、电、气使用情况)后,符合条件方可享受“按60%收取”的政策”。经沾化局调解,小区物业同意进一步核实业主水电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与当事人协商处理。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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