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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七)

2022-03-16 17:42: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6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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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五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天天鲜果蔬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天天鲜果蔬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辣椒,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不罚〔2021〕104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加强管理,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保留好索证索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中区金中生鲜肉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金中生鲜肉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鸡腿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字〔2021〕59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食品。

三、市中区翠蕾餐馆(经营者:姜仁蕾)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翠蕾餐馆(经营者:姜仁蕾)所经营的样品名称: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整(105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壹仟壹佰零伍元整(1105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油条,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记录,没有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称量。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今后将加强食品安全方面学习,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登记并按照含量进行称量。

四、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日,我局收到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CJC-SC20211000210050),内容显示:食品名称:高汤肘花,规格型号:440克,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镇平县卢医万家乐购物广场,标称生产者名称: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01JSD0005S-2019《淀粉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我局以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在原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出厂检验、交通运输环节均进行严格把关,各项指标均进行检验,且都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经落实导致不合格原因是被抽样单位未按照食品包装说明的存储条件进行储存,当地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对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五、山东天和园食品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E202101112547)内容显示:食品名称:绵白糖(分装),商标:名泉+拼音+图形,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4-09,质量等级:一级,被抽样单位:峡山区王家庄街道新彩综合超市,标称生产者:山东天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1-11-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绵白糖(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元整(196元);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壹万玖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919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山东天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刚立即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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