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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022年第一期)

2022-03-13 22:13:28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净化广告市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帮助消费者知法懂法,提升鉴别能力,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予以公布,希望各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1、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当事人为XX课堂制作、代理“金牌名师火箭特惠班”视频广告,为XXX制作、代理“寒假语数双科重难点集训班”视频广告。上述两视频广告中出现的人物的真实身份为演员,与广告中表述的身份不符,也无法与广告中对家长的劝导、当前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相对应,易使观看受众对广告中人物的身份和信息产生误解。上述两视频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60614.2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明知广告虚假,仍制作、代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没收广告费用60614.23元,罚款242456.92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制作、代理视频广告,以演员声称教师,利用教师身份劝导家长、分析当前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推销相关培训课程,容易使消费者盲目相信视频中的人物及其传达的信息,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教育、培训服务,关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康,关乎每个家庭的切实利益,属于特殊商品或服务,此类虚假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社会关切,依法对涉案广告关联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进行了从严查处,重拳出击,整治在线教育广告的不正之风。

2、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中,发布的文章“荷尔蒙躺瘦术”以及“燃脂瘦身舞”中,使用了“不用饿不用动不用痛自然瘦终身瘦……在24天荷尔蒙瘦身术的头几天,我就轻了5斤。24天后,我对身体有了前所未有的掌控力,感觉好多了,身材变好、气色变好,生活变得轻松健康。”、“@学员娜娜 多次减肥失败,通过燃脂舞3个月减44斤,从140斤到96斤”等内容。2、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X百科”中发布的文章“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中,使用了“课程收获:祛斑美颜、防脱发、抗老抗衰、苗条身材、提高免疫力、五脏调理、排毒祛湿、体质调节”等内容。以上文章中均有推销课程,并提供了购课价格、二维码,属于广告发布行为。当事人发布“荷尔蒙躺瘦术”、“燃脂瘦身舞”两篇广告,获得广告费用2017.28元。发布“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广告,获得广告费用8000元。

当事人发布“荷尔蒙躺瘦术”、“燃脂瘦身舞”两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古法养生驻颜美体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没收广告费用10017.28元,罚款32069.12元。 

案件点评

本案推销瘦身课程,属于培训广告,其利用个例进行突出宣传,以偏概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因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生活中,通过科学锻炼确实可以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但涉案广告宣传“祛斑美颜、防脱发、抗老抗衰、苗条身材、提高免疫力、五脏调理、排毒祛湿、体质调节”,这些效果大部分无法通过科学方法有效验证,更无法确定这些效果与所推销课程的直接关联,属于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3、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X”上发表了一篇题目为“献礼建党100周年特别企划--中国XX机构先进集体名单公布”的文章。文章首页中心位置有“以下为中国XX机构先进集体名单”的文字,然后配图有“XXX周刊 XXX WEEKLY”的文字图形LOGO、“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徽”、“中国XX机构先进集体”(名单)、“领先机构XX者 专业服务平台”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构成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是《广告法》总则中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则性规定。涉案广告擅自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年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炒作,并违规在广告中使用党徽,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业活动与党和国家庆祝活动存在关联,这种将庄重热烈的政治活动商业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该案为企业借政治活动违法违规开展商业营销宣传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4、北京XX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首页发布有“XX途径治疗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诊疗设备推荐品目”文字图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单独的广告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涉案广告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名义推荐医疗器械,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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