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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艾乐飞鞋业有限公司被罚款23626元

2022-03-09 21:45: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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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7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艾乐飞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字[2022]14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字[2022]149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2.36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市艾乐飞鞋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81894910A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1501-1502房法定代表人:徐海峰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休闲鞋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线索,于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与检验报告中同批次的儿童休闲鞋36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扣押了上述批次儿童休闲鞋36双。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上述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1501-1502房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一批儿童休闲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生产货号:15329-1)。2021年10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鞋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4331-2012标准,领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于12月8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对抽检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生产凭证、销售发票和询问笔录等,确认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鞋120双,单价为29元,合计3480元;以平均单价85.6元销售上述鞋,合计上述鞋货值为10272元。鉴于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生产及销售账册、票据等,违法所得难以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凭证(订单号休闲鞋15329-1)、销售发票、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12902751151)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2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2]7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儿童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且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272元,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与经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儿童休闲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生产货号:15329-1)36双;2、罚款贰万叁仟陆佰贰拾陆元(23626.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违法行为类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艾乐飞鞋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3581894910A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07
公示截止期:2023-03-07
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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