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南五味子劣药案

2022-03-04 10:1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南五味子劣药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1〕7号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南五味子劣药案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

91350922315789499N

郑季良

当事人销售的南五味子(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统,批号:1910007)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要求,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为劣药。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南五味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南五味子违法所得864.86元;

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外卖不封签?浙江省浦江县9家外卖商 ...

  • 微旅行记|"藏"在教堂里的诗空间 ...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彝族群众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涪陵榨菜

  • 安徽省合肥市的江淮汽车各生产基地陆 ...

最新新闻